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应急系统和程序”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船舶应急系统和程序”港口国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通知详情如下,提醒各相关单位主要船舶应急系统和程序的安全。
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委员会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备忘录20个成员联合巴黎备忘录27个成员将在亚太地区和欧洲地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船舶应急系统和程序”港口国监督(以下简称PSC)集中检查活动(以下简称CIC检查)。本次检查活动旨在验证船舶应急系统及时可用性,确保船舶、船员能够对紧急情况作出适当、及时的反应。为落实好本次CIC检查相关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本次集中检查的相关材料(附后),熟练掌握公约条款和检查指南要求。我局将在近期举办的PSC高级研修班中开展针对CIC检查的专题培训,同时将在“China PSC”等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检查问卷解读。
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前向辖区内航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宣贯本次检查活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督促辖区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辖区航运公司做好船舶在外迎检工作。按照两个备忘录之间达成的协定,本次CIC检查的指导性说明文件不得对船方或其他外部组织公布。
三、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各单位应结合日常PSC工作开展CIC检查,并基于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的常规选船程序来确定目标船舶,检查后向船舶签发PSC检查报告和CIC检查表,并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中国港口国监督计算机系统(CCIS)。
四、集中检查活动期间,对同一艘船舶仅实施一次CIC检查。如果船舶持有东京备忘录组织其他成员签发的CIC检查报告,原则上我国不再对其开展CIC检查。
五、部海事局将通过“China PSC”微信公众平台和“中国海事船舶安全检查网”,不定期发布CIC检查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或典型案例。
六、本次集中检查活动的总结不要求单独行文报送,各单位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一并报告。
联系人:船舶监督处 刘雷达,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应急系统和程序”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
- 5-19· 宁波海事升级数字化船籍港应用场景
- 1-20· 《关于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 12-1· 关于表彰第八届“中国路姐”的决定
- 11-17·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 11-17· 关于中国公路学会网站域名暂停使用的公告
- 11-8· 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 8-26· 商务部关于2021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公示
- 8-26· 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
- 5-27· 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 3-29·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