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9月1日起,这些航运新规将生效!
《实施细则》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原2015年《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章“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为基础,吸收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要求,落实了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细化了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海事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同时《实施细则》兼顾了海事工作实际,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并做了进一步简化。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使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内河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制作,并在辖区内做好宣贯工作。
二、对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7〕478 号)同时废止。
(一)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实施,加强清洁能源在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推广。航行于雄安新区水域的小型船舶将全面使清洁能源,积极发挥导向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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